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敦煌市建筑業協會,英文名稱是:Dunhuang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縮寫:DCA.
第二條 團體的性質:本會是由敦煌市從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設備安裝、裝飾裝修、工程監理、工程檢測、商品混凝土、預拌砂漿及新型建筑材料和教育培訓等與建筑業有關的企業單位自愿參加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聯合建筑界各方力量,堅持為行業和會員提供優質服務,推進建筑產業現代化,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加強行業自律,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積極反映建筑業行業的動態和會員關心的難點問題及其意見和要求,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橋梁紐帶作用;推動城市建設步伐,為敦煌國際文化旅游名城建設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登記管理機關為敦煌市民政局。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敦煌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敦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敦煌市轄區范圍內。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為:甘肅省敦煌市沙州南路561號二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1)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規范行業行為,履行社會責任。協助政府主管部門研究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推進行業管理,協調建筑行業中出現的問題,提高敦煌建筑行業的整體素質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2)經政府主管部門授權或委托,參與制訂行業標準規范,組織實施行業統計,參與誠信評價,推進誠信建設,嚴格履行建設工程質量主體責任。
(3)指導和幫助協會會員工作,組織經驗交流,開展行檢行評,規范行業行為,實行行業評選工作,堅持工程質量標桿示范引領,表彰和獎勵優質工程項目、優秀企業、優秀人才等。做好敦煌市“莫高獎(擬定)”評選,做好建筑工地“三優一文明”評審,企業優秀項目經理、施工員等評選工作;參與建筑企業工地達標評估,協調企業資質等級晉升,做好企業職工職業資格審核。
(4)組織開展建筑行業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評審工作。
(5)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組織開展法律咨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濟,幫助企業協調勞動關系。
(6)編輯會刊,搞好建筑業網站體系建設,收集、分析和發布行業市場信息;做好行業培訓,繼續教育,組織開展各種專業培訓、崗位技能培訓,安全教育培訓;積極開展本行業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研發推廣與應用。
(7)發展同周邊城市建筑企業的友好往來,組織開展技術交流與合作。
(8)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托辦理的事項,開展有利于社會經濟發展的其他活動和公益事業。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為本行業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擬入會會員申請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五)對理事會做出的懲戒,向監事會提出申訴。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按規定交納會費;
(三)執行本會的決議;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有本會提出批評、教育;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行約行規以及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懲戒。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由會員(會員代表)組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常務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一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處理章程實施中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受會長委托簽署本會有關文件;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所辦經濟實體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黨建工作
第四十條 本會支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黨組織。如暫不能單獨建立黨組織,支持通過聯合建立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等方式,在本組織開展黨的工作。
第四十二條 本會黨組織是黨在基層黨的建設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韭毮苁潜WC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社會組織健康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
第四十三條 本會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本社會組織換屆選舉時,應先征求上級黨組織對主要負責人審核意見。
第四十四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四十五條 本會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交叉任職,優先推薦社會組織領導班子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黨的組織領導。
第四十六條 本會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并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2020年4月21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